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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法律到底是否支持?哪种情况下法律有可能支持?

律师解答: 1、“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直接以“青春损失费”作为诉请,通常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在夫妻离婚案中,如果对方同意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属于非婚同居的情况,出轨的同居方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3、对于两人均未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情形(恋爱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产而产生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要求由二人分担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宜直接以“青春损失费”作为诉请。另外,如果男方隐瞒自己的已婚的事实,欺骗另一方,进而同居导致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可以“健康权”和“贞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支持的判例,具有可行性。鉴于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也有可能部分法院并不支持。

回复时间:2016-05-08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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