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5年第16期(总第20期)
【本期话题】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按合同无效规则处理,保底承诺收益不计入损失,而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可作为直接损失按过错分担。
【典型案例】
沈某是一位投资者,被某投资公司的私募基金项目吸引,投入了150万元。该投资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正规机构,沈某在经过风险提示后,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然而,沈某的投资最终全部亏损。
为了挽回损失,沈某与投资公司的股东涂某、谷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由他们归还沈某150万元及利息。之后,沈某陆续收到70万元,但剩余80万元一直未得到偿还。于是,沈某将投资公司和涂某、谷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资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涂某、谷某需支付沈某80万元及利息,但投资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然而,二审法院却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原因是《还款协议》被认定为保底协议,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法院认为,沈某作为合格投资者,应知悉投资风险,而涂某、谷某作为专业人士,明知保底协议违法仍签订,双方都有过错。因此,沈某的剩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08-2-120-002,沈某诉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1.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是投资人不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条款,因涉及金融安 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禁止私 募基金保底是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交易秩序。
2.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规则 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应当计入损失,投资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资金占 用费用则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并根据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了私募基金保底协议的无效性及其法律后果。一方面,保底协议因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应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保底协议无效的原因
私募基金保底协议本质上是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违背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扰乱市场秩序。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指出,保底条款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
损失赔偿的处理
保底协议无效后,投资者的损失应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保底承诺的收益部分不计入损失,而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用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损失赔偿需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例如,管理人明知禁止性规定仍签订保底协议,投资者明知投资风险仍签订协议,双方均需承担责任。
本案裁判要旨体现了对金融秩序和市场规则的维护。禁止私募基金保底协议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市场稳定的必要措施。同时,通过过错分担损失,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警示投资者和管理人应遵守市场规则。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电话1361198080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