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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有这么多法律风险,您一定要在知道!

来源:温度法律圈作者:石钰时间:2022-10-17

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法定代表人的13类法律风险”,具体分为「民事责任」、「限制或惩戒措施」、「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类,以期对各位法律同行有所裨益。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因其职务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规则理解:

①职务侵权认定: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该行为侵害第三人的人身权益或侵害第三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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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定代表人该侵权行为属于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执行法人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 

②外部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法人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③内部责任追偿: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进而导致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背离法人的本意与初衷。为了对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应当赋予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可能性,即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规则理解: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要求

·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法》第216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经理又归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董事或高管身份,故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管有关的约束,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②根据前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③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主要包含:

 

3.法定代表人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理解:

①抽逃出资的定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2条规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又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②协助抽逃出资的理解

· 协助抽逃出资行为应为积极的作为,而非消极的不作为。

· 认定是否构成协助抽逃出资,需要从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行为两个方面予以考量,如是否存在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

· 前文已述,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时兼具董事或高管身份,并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4条规定,如法定代表人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便利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破产程序中,因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不合理减少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法定代表人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33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理解:根据上述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特定期间内,实施了不合理处分企业财产、个别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限制或惩戒措施

5.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规则理解:

①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会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下图所示:

 

②限制出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6.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因不予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理解: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被强制执行,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单位的财产状况。如果企业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因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被同步公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6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规则理解: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也会在相关信用网站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并向社会公布,进而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8.因企业欠缴税款,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规则理解: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诚信经营。如果企业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且又不提供担保,为督促欠缴税款的企业尽快缴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相关机关限制出境

9.因企业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9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规则理解: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我国存在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为了防止案涉企业恶意逃避诉讼或者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企业的法定代表限制出境。

10.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129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规则理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相关材料的移交核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申报债权的认定等工作,均需要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高度的配合。为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故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拘留、并处罚款。

11.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规则理解: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对法人的经营管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市场经营主体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曾担任过破产清算的企业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一定期限内,其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部分:行政责任

12.因企业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不完全列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6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规则理解:企业在登记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注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亦有可能被相关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是否因企业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需要结合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四部分:刑事责任

13.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点第(一)款第2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规则理解:

①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时,此时法定代表人将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此处需要注意,如果法定代表人仅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其对单位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或者并未参与该单位犯罪行为,此时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亦即仅具备“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身份,并不当然得出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结论

③单位犯罪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各个章节之中,如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强迫劳动罪、虚假诉讼罪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及刑法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结语

法律规定浩如烟海,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本文仅为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并在法律检索的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存在的13类法律风险或者法律责任进行概括总结。在法律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在何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以上仅为笔者的个人看法,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一起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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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众号“温度法律圈”责任编辑 石钰 民商法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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