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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谈夫妻离婚与合同解除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22-09-17

一、离婚篇

离婚难!小王感受最深。为了不花钱离婚,小王白嫖了好几个律师,才得知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之前小王在抖音听法律大神说,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他信以为真了,躲了家里的母老虎两年,才知道法律上根本没有“自动离婚”这回事!还是按程序办理。

小王好不容易说动家里的母老虎同意离婚,以为双方都同意了,应该很容易吧。去了婚姻登记处,小王才知道协议离婚还有冷静期,双方得先去一趟婚姻登记处,然后冷静30天,满30天后如有任何一方反悔拒绝再亲自去一趟婚姻登记处,则本次协议离婚失败了!小王就是这样,30天后,“准前妻”怎么都不愿意接受即将到来的“前妻”这个身份。

“准前妻”学过空手道,一不开心就找小王出气,小王忍无可忍,心里暗暗发狠:“老子无论如何要把你变成名副其实的前妻”。

协议离婚不成,那就诉讼离婚吧。“铁公鸡”小王犯了难,自己虽然读过大学,但对法律一窍不通,起诉状都不知道怎么写,委托律师又不想花钱。小王打听了好几天,终于得知有个小学同学现在在当律师,于是运用网上看到的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六度分割理论),通过6个熟人,真的联系上了这位小学同学。

小王厚着脸皮说了一大通好话,那个当律师的小学同学终于想起他了,终于获得了一个不花钱的起诉状。小王好不容易立上案,又要等开庭,等啊等,都把家里的母老虎等怀孕了,却还没有收到开庭通知…… 终于收到开庭通知了,开庭时法官问:你们感情确实破裂了吗?小王咬牙切齿地说:早破裂了!但收到判决书,小王傻眼了。法官大意是:我不要你以为的破裂,我要的是我以为的破裂,我认为你们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先凑活过吧。

于是,小王现在最怕的就是听到“离婚”两个字。与离婚难相比,忽然觉得与家里的“准前妻”一起生活并没那么痛苦了……

 

二、合同解除篇

又是这个小王,时运实在不济。家有悍妻常受欺,又离不了婚,这事地球人都知道了。大家所不知道的是,小王父母去世后给他留下了一套房,这是他唯一可以不劳而获得收入。可令他烦恼的是,将房子租给了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李,小李家里经济困难,公司因疫情影响奄奄一息。早过了交租的日期,小李也不交租,发短信也不回。偶尔回一句就说,再宽限几天吧,实在是经济困难,发了工资就交租。

小王看了信息,一句国骂脱口而出,想起了一句老电影台词:地主家也没余粮啊!

有了离婚诉讼的经验,小王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他想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赁超过7天,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这叫约定解除。既然小李迟延支付租金已经超过10多天,自己当然可以与小李解除租赁合同。于是小王给小李发了一个微信,正式通知小李依约解除合同。没想到这招还真有用,小李很快就把房租交上来了。可这时,小王的牛脾气却上来了,理直气壮地说:你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我具有单方解除权,从我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我们之间的合同就已经解除了。小王把《民法典合同编》看了好几遍,很有把握自己理解是对的。可小李认为自己已经把房租补交了,大不了再交点违约金,租赁合同是不能解除的。

小王一气之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立即搬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好不容易,等到宣判的那一天,法院再次判小王败诉,并没有支持解除租赁合同,只是支持了小王违约金的要求。

小王非常不服气,有了离婚诉讼的经验,又上网查了好多资料,打算上诉。于是,小王又想起了通过“六度分割理论”才找到的当律师的小学同学,将情况一说,同学就说,你说的道理基本上是对的,达到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是,最高院曾出过一个审判纪要,其中对于约定解除,又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而你案子法官就是引用这个审判纪要的观点判你败诉的。

小王又一句国骂脱口而出。这个什么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我作为普通人能把法律规定看明白就不错了,还有什么审判纪要,这不是坑人吗?再说了,这么一搞,约定解除还有用吗?要怎样约定才能有用呢?以后我如果在租赁合同上写上“当解除条件成就,出租人通知解除时本合同即解除,承租人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情形显著轻微、不影响出租人合同目的实现)对此提出异议的权利”,再把字体加黑、加粗、下划线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格式条款的争议,这样解除合同总该被法院支持了吧?”

小王记忆力不错,忽然想起了网上查到的这句话。律师同学听到这句很专业的话,很是诧异,似乎想严谨但又似乎难以确定,尴尬地说:“大概……也许……可能会支持吧。”实际上律师也不是很确信,因为约定解除到底要不要考虑违约程度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正因为如此,对约定解除的限制既没有进入法律,也没有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而是搞了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纪要。但法律人士都知道这审判纪要对司法实践的实际影响有多大。

小王听了立即就崩溃了,仰天长笑,含泪道:苍天啊,大地啊,我到底作了什么孽啊!婚姻不幸,离不了婚;租客不交租,白纸黑字约定好的解除条件,却也解除不了。

小王擦干了眼泪,向家走去,因为他还要向“准前妻”汇报判决的结果……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13611980805;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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