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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处理经验十二大招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22-09-01


    每家公司都需要购买各种东西,小到日用品,大到生产设备,一旦产生争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十二大招,招招都可解忧。

第一招 网购管辖有便利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有约定,约定优先。

第二招 适时提出反诉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被诉请求支付货款,而买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第三招 认准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司法实践中常见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如名为买卖,视为借贷合同,货物并未实际交付,真的目的是融资。此种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借款本金并偿付资金占用费。

2.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如购买拼装车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招 符合条件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重大误解”的认定在主观上,包括对合同主体、交易标的是数量、质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行为上实施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一件普通家具,却误解人是名贵木材所致,出价100万元购买,即可视为重大误解行为,进而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2. 因欺诈而撤销

具体表现为故意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包括故意虚构货物状况,或故意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而让受欺诈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签订了买卖合同。

而且民法典规定,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只要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也可以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3. 因胁迫而撤销

无论受对方还是第三方胁迫,均可申请撤销。

4. 因显失公平而撤销

“显失公平”的认定,主观上要求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如向文化水平较低的长者高价兜售;客观上,订立合同时价格显失公平,如低于当时市场价的70%

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重大误解为90天,显失公平等其他一般情形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5年。

第五招 利益失衡的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

对于合同弱势的一方,往往被迫签订利益明显失衡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可提出以下有利主张: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力的,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3. 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4.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六招 标的物验收有玄机

1. 约定检验期的,应当按约定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2. 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将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 合同中仅约定质量保证期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仍要确定合理期限为检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并不优先于合理期限,只是最为最长合理期限的补充)

4. 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约定有索赔期限的,索赔期限可以视为标的物的瑕疵检验期限。

5. 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的,仅视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6. 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7. 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发现质量瑕疵,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检验期满后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最高院判例)

第七招 质量鉴定定纷争

1. 申请鉴定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 单方鉴定要谨慎。虽然当方鉴定不必然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但如果没有封存检材,导致产品灭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的,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3. 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4. 在双方约定有质量保证和质量问题处理条款是情况下,当事人再提出应委托具有相应纸质鉴定机构对全部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判例)


第八招 互负债务可抵销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双方互负债务的数额,是截止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权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第九招 先履行抗辩权符合条件可限制

1.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发生对抗,如不安抗辩权成立,则后履行方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以此对抗先履行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2. 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只是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十招 逾期付款没有约定也能主张逾期损失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仍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一招 合同约定解除有变化

目前司法实践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影响,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

这一新规让约定解除的条件与法定解除的条件非常接近,而法定解除的条件其实是不需要约定的。在此提醒朋友们,如果你认为已经达到约定的条件就应该解除,可能要失望了。常见的情形如:租客迟延支付租金,即使延迟的天数达到了约定的标准,起诉后对方只要能及时补交,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招 定金金额有上限

定金合同的成立是以定金是否实际交付作为判断标准的,若未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另外,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金退回,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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