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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未约定利息,法院为什么会判决支持利息?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21-01-28

 近日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在网络公布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其中更有网友注意到,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却支持了利息。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判决书的原文的第二项: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爽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也许,有的朋友已经注意到了,这里判决的是逾期利息并没有判决被告支付期内利息。另外,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其实并没有约定利息,那是不是意味着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仍然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从案件时间节点来看,法院判决适用的修订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时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际进行了同步修改,该条款修改如下: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当时和现行的司法解释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都是支持主张逾期利息的,只是利率不同了。

[作者简介] 杜继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合伙人,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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