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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说清楚唯一一套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些事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19-09-23

 笔者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过程中曾多次听到当事人表示一套房无法被执行,即使赢了官司也无法过户的话。而对于民间借贷之类的金钱纠纷,债权人也担心借款人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能否成功拍卖借款人的唯一一套住房。那法律及司法实践到底是怎么规定和操作的呢?

上述担心确实不非空穴来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一套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个说法确实有法律依据。但是,一些朋友却没有搞清楚,上述规定是2004的规定,其实最高院在2015年又施行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20条:

一、对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对于交付房屋这种非金钱债务的非金钱债务的执行,只要给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另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强制过户问题,法律并无进一步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过户的执行,既不受唯一住房的限制,也不需要给被执行人3个月的宽限期。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电话/微信: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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