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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探讨:雪天居民小区滑倒摔伤,开发商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18-01-17

据媒体报道:王女士租住在郑州市某小区,某一天下雪路滑,她在小区内不小心一跤摔倒,导致左股骨及髁间骨折。经过一个月住院治疗,王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部分后,仍需自行承担1万9千余元。

王女士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自己的医疗费。

王女士认为,在她摔倒的地方,地面铺设着地砖,地砖中间部分已做过防滑处理,但在地砖两侧边缘部分,则没有做过防滑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无责;开发商由于未能提供包含”室外地砖防滑程度的专项说明“的竣工验收文件,故应承担王女士损失的30%,计1万余元。对于王女士的行为及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争议很大。

我们就此事故发表看法如下:

首先,从媒体报道可以概括出焦点问题为:一女子雪后在小区摔伤,起诉维权,法院认定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提供的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据中,没有对室外防滑地砖的专项说明……被告铺设地砖在雨雪天防滑程序不足且并未给予说明……”。

我们注意到,对于该案普通民众及专业人士众说纷纭,其中不少观点倾向不支持法院判决,甚至有人认为该女子“维权过当”。而我们的观点是,该女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没有采用大吵大闹的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值得称赞。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的角度也没有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要说明这是一起侵权纠纷,而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认为要符合四个要件,即存在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争议。我想此案最大的争议应该在于,开发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女子受伤与开发商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吧。

我们没有参与庭审,但报道中提到:“庭审过程中,开发商也承认,王女士摔倒实务那片地砖,人行道上铺设的地砖防滑程度不一致,中间部分防滑,边缘不防滑……”

商品房也属于开发商生产的产品,该产品也要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而开发商铺设的人行道地砖防滑不足,而且也未作提示和说明,因此具有法律上的“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该女士的受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有一定“过错”的开发商承担适当的责任,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有人认为,该女子受伤主要是其自身的责任。其实法院的判决也是持这一观点的,法院判决该女士自行承担70%的责任已经说明这一点,但不要忽略开发商依法也要承担适当的责任。

最后,有人质疑如果该女子在公交车受伤,是不是可以找公交车公司索赔等。其实,对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事件,完全可以向公交车公司索赔,而且公交车公司承担的严格责任,因为乘客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除非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以及乘客自身原因受伤之外,公交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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