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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律师团队时间:2017-11-29

前言:先买房后结婚已经成了常态,而婚前购买房屋,又由于限购政策等原因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也很多。而一旦双方离婚,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争议问题。以下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案例简介(真实案例改编,有删改,所涉人物为化名)

李女士和王先生20115月结婚,婚前3个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婚后2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小王。有了孩子之后,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并开始分居。孩子满一周岁之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也同意离婚,主要争议为房屋的分割。

关于房屋的争议问题:

李女士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贷款也是李女士及其父亲老李在偿还,故该房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辩称: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且买房前曾向李女士汇款80万。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只是限于当时的房贷政策,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1、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

对于王先生汇款80万给李女士一事,李女士回应称该80万元为聘礼和结婚的花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法院查明该笔款汇款的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的前三天,且该笔款进入李女士账户两天后就分别由李女士的父亲老李代李女士开出本票取出。法院结合双方举办婚礼的情形以及该笔款的支取方式,对李女士的有关80万元去向的表述不予采信,该笔款应该认定为购房款。

2、李女士用婚前及婚后的公积金的认定

李女士用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其个人财产偿还;用婚后公积金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3、李女士的父亲老王帮助还贷行为认定

对于该行为,李女士认为老李的行为是属于帮助其个人偿还贷款;而王先生却表示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而法院认为,根据李女士及老李的陈述,老李一直不认可房产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是李女士一人的房产,故老李还贷部分并非对双方的赠与,而应视作对系争房屋的贡献。

4、李女士一次性还贷434,600元的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当时双方结婚时间仅一个月,应认定该笔款项中无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对房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意见

关于该房产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大小,以及李女士抚养年幼孩子的需要,该房屋应判归李女士所有,房屋剩余的贷款亦应由李女士,同时李女士应该给王先生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综合考虑房屋现值、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为1,250,000元。

注:为了便于理解法院酌定折价款的思路,附本案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相关信息如下:房屋购买合同价210万元;首付90万元;商业贷款9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审理时,系争房屋评估价为330万元,总共归还贷款本息1034804.54元,还剩余贷款本金262,706.09元。

结语:司法实践中,针对婚前购房但出资不一的房屋,房屋分割的方式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且出资差不多的情形,多不考虑购房的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均等分割;二是对于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购房时使用一方婚前财产较多的情况,以分割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各自双方婚前财产部分,余额再均等分割;三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形,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就是按照第三者情形进行分割的。


/上海杜继业师团队,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团队  继业(上海市专职,民商法学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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