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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书面承诺将自己婚前所购别墅分给妻子一半,离婚能分割吗?

来源:原创作者:杜继业时间:201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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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法律问题解答选登

问题分类:夫妻财产约定

【问题描述】已过不惑之年的老杨娶了20多岁的小丽为妻,结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两人结婚一周年的时候,老杨非常高兴,承诺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幢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分给妻子小丽一半,并拿来纸笔白纸黑字写了下来,两人也都签字确认。

没想到,两人有了孩子之后,却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目前两人已经正式分居,并打算离婚。小丽担心的是,当初老杨虽然书面承诺将别墅分给自己一般,但是并没有办理过户,如果两人离婚,她能否顺利拿到别墅的一半份额?

【焦点问题】 (1)夫妻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一方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2)如果老杨与小丽离婚,小丽能否拿到别墅的一般份额?(3)类似小丽这种情况,如何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杜继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从该条规定看,似乎小丽应该可以得到老杨别墅一半的份额。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同时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一方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性质上属于赠与,要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2)老杨承诺将别墅分给小丽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由于别墅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只有登记之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老杨虽然书面承诺,但没有将小丽登记为产权人,老杨仍然享有任意撤销权;(3)除了变更登记以外,如果小丽能够对老杨的书面承诺进行公证,或者在协议中让老杨同时承诺放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求老杨履行承诺,将别墅的一般份额分给小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生活中的情形各种各样,虽然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并不完全一致,比如:有的法官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理解为,只有将个人财产房产全部赠与配偶的时候,才能撤销,赠与一部分时仍然要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个人认为这是机械地理解了这条规定。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制定的最高院吴晓芳法官也不认可最种理解。她在《法律适用》发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一文(2014)中指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186条

【结语】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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