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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花与海棠的离婚之战该如何破局?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6-12-06

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大量的咨询,本平台将不定期选登一些典型问题,并提供详细的解答或解决方案,供有类似需求的朋友参考。

典型问题解答选登之十四

问题分类:离婚诉讼

【问题描述】一位82岁的富豪杨梨花,娶了年轻貌美的28岁翁海棠为妻。没想到8年之后,老杨仍然健在,但是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丧失了行为能力。翁海棠为了尽快继承老杨的遗产,便经常虐待老人,还将年轻的情夫带到家里留宿。老杨的子女实在看不下去了,便想让老人与海棠离婚。(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焦点问题:90岁的老杨已经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进行离婚诉讼呢?

上海杜继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解析】90岁的杨梨花已经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提起诉讼。而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但是,老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因此老人的子女也不能代理老人提出离婚诉讼。

实务中,确实有不少类似的案例,但是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直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才有妥善的解决办法。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另一方配偶必须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权益的时候,才可以适用,如果只是一时的照顾不周则不能适用。对于本案而言,翁海棠有虐待的老杨的行为,可以适用该规定。但是,也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要先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要通过法律程序先将老杨的监护人由翁海棠变更为老杨的子女,然后老杨的子女才可以以老杨监护人的身份提起与老杨配偶的离婚诉讼。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

【结语】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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