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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恋爱期间的哪些“房事”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6-10-25

【导语】热恋中的男女,感情升温事后首要谈的就是买房之事,为结婚做准备。但是并不是每对恋人最终都能成为夫妻。当感情不在,分手之后,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房产分割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但是恋人则不然。本文将重点讨论三种情况下,恋爱期间购房,司法实践中分割房产的一般做法,供朋友们参考。

一、恋爱期间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分手之后如何分割?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子的所有人。由于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因此房屋也不能像夫妻一样,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两人对该房屋的权属存在特别的约定,确认房屋随登记在一方名下,实际上为两人共有,这样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如果产证上没有登记姓名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另一方资助钱款购房,法院最多也只能判决返还相应的款项。

二、恋爱期间购房,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双方名下的情况,应该认为按份共有。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主要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共有人生活实际情况确定份额。也就是说,原则上可以按照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

三、恋爱期间购房,一方出资登记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对于此类情况,上海市高院印发的司法文件《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第20号】第五条:“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根据该司法文件,也就是说,虽然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并没有出资,最多只能获得10-30%的份额,而不是平分。

【结语】有情人往往并不都能成眷属。而房产买卖,涉及大笔钱款,如果两人可以拟一份协议约定份额,日后就会减少争议和纠纷。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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