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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分手之后如何分房?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6-10-24

工作中经常接到当事人大量的咨询,本平台将不定期选登一些典型问题,并提供详细的解答或解决方案,供有类似经历的朋友参考。


典型房产问题解答选登之五

【问题】王先生咨询:他是已婚,生活中又遇到了一位漂亮的姑娘马某,便与马某产生了婚外情。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坠入爱河。为了方便两人交往,王先生便出资180万,以马某的名义贷款50万在上海的郊区以马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后由于马某移情别恋,爱上了宋某,便与王先生分手。王先生问:能否主张与马某共同共有该套房子并要求予以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上海杜继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子的所有人。由于王某与马某并不是夫妻关系,因此房屋也不能像夫妻一样,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两人对该房屋的权属存在特别的约定,确认房屋随登记在马某名下,实际上为两人共有,这样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如果王某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马某转账180万元。由于王某当时转账是基于共同生活和恋爱的目的,现王某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马某无偿受益应予以返还。也就是说,王某有希望要回自己支付的180万元,但无法主张共有产权,也不能要求分割诉争的房屋。


【建议】恋爱中的人,往往会迷失自我。而涉及大笔钱款时,尤其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时候,两人可以拟一份协议,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结语】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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