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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女方出轨,宝强也不能多分财产?我有理由反对!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6-08-16

【导读】近日,大家对王宝强离婚消息的关注度甚至超过奥运会。其中倍受关注的是,假如宝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女方出轨,能否多分财产,甚至让女方净身出户?许多专业人士发表了意见,绝大多数的意见是,女方出轨并不影响财产分割,因为《婚姻法》里并无相应的规定。上海杜继业律师结合司法实践经过研究后认为宝强应该多分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

一、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女方出轨也不会影响财产分割的理由及依据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的依据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不论女方是否有“过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因此,除此之外,婚姻法没有规定一方出轨将会少分财产。

二、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的理由及依据

对于上述内容本身,我们是认可的,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确实如此的规定的。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广义上,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仅包括《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包括最高院对审判工作中做出的“批复”解答“指示”“复函”等多种形式的解释,而这些解释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其实早在1993年,最高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199332号),其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这个“意见”里确立了夫妻财产分割应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此,有观点认为,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没有提到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因此1993年的“意见”应该不再适用。

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因为1993年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可以认为1993年的“意见”为《婚姻法》的补充。因此,只要“意见”没有明文废止,就应该参照适用。对此,我们也进行了考证。我们发现,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及周强院长主编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一书,本书对1949年以来的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文件进行了清理,最终经过了最高院审委会讨论,完成对司法解释的、司法指导文件的甄别、界定、保留、废止工作。该书前言中,明确说明“本书是指导全国法院法官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重要工具书。”该书上册第299-300页即收录了上述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因此,该 “意见”仍有法律效力,应该适用。该书定价1100元,确实有点贵了,为了给宝强找到多分财产的依据,顾不了那么多了!

三、如何正确理解“过错”?

既然,我们认定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财产,那何谓“过错”也是争议的焦点。部分专业人士认为,“过错”的判定应该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笔者不以为然,该条显然只是列举四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当然属于“过错”,但不能反过来说,财产分割时所说的“过错”仅指该四种情形,否则就犯了逻辑错误。其实,法律并没有对离婚纠纷中“过错”下定义,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一般法理来理解“过错”的含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认为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对配偶一方实施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可以多样,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等。

【结语】我们查阅了上海市各法院的离婚纠纷涉及“婚外情”的判决书,发现大多都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法院酌定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财产。另外,网络上还有文章提到,最高法院2014年的一篇院长信箱文章中,明确提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更是明确表示,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上供宝强及与宝强有类似经历的朋友们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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