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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滩办事见闻录丨权力任性为哪般?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5-10-14

作为一名上海律师,工作中与上海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打交道比较多,先对上海行政和司法机关点个赞!举一个在苏州亲身经历的事作为比较:


2014年笔者曾去苏州市某区法院立案,到了该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看了之后说,这个案子必须到我们派出法庭立案。(对比:上海的法院一般都可以由区法院收下后,再分配到派出法庭)。于是,俺驱车几十里,到了派出法庭。没想到,立案的法官又提出,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必须去工商局打印并盖章,工商局网站打印的,不受理。虽经反复协商,立案法官坚称,之前已经遇到过类似的情况,请示了领导后,确认不能变通。(对比:上海所有的法院都接受由工商局网站打印的工商登记信息)。我到了工商局,更让我大跌眼镜:一张A4纸的信息,盖个章,工商局居然收费50元(对比:上海的工商局对此类信息打印盖章完全免费,甚至调取企业内档打印几百页,也一分不收。)笔者不禁感慨:苏州离上海如此的近,做事的差距咋就那么大呢?!


本文其实是先扬后抑,想重点说说笔者在上海执业过程中,遭遇到的“任性”权力,给上海的人民公仆们提个醒,希望他们能够做得更好。以下选取笔者在上海工作中常见的三个具有普遍性的“权力任性”现象,供大家参考:


“权力任性”现象一:


近期陪一个朋友买房,已经到了过户阶段。在上海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的过程中,有一项资料为“户籍证明”(朋友因某种原因提供不了户口簿,便提供户籍证明),被工作人员认定不合格,理由是: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时,在用途一栏填的是“审税”,而不是“过户”。朋友有一个老年痴呆的母亲,到哪里都得带着。他事前就怕有问题,所以提前又通过律师调取了一份自己的户籍信息备用,当朋友拿出这份户籍证明时,工作人员仍然表示不行,这次的理由是:这份证明的格式与常见的户籍证明格式不一样。(笔者注:在上海,律师调取公民的户籍信息,有固定的格式,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格式确实不一样)


权力任性指数:☆☆☆☆☆


理由:


无论提供户籍证明还是户口簿,目的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户籍状况,而上述两份证明完全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为什么要那么“任性”地认定两份证明均不能使用呢?据房产中介介绍,有很多因写错证明用途,而不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


提醒:


在上海,如果提供户籍证明买房,最好请求派出所在用途栏写上:买房,这样可以适用买房的整个阶段。


“权力任性”现象二:


律师到上海市车管所调取车辆信息时必须提供执业证和律所公函,注意一定要是公函不能是介绍信。因为这个问题,让很多律师无功而返,尤其是外地律师,带来诸多不便。实务中,律师取证,一般都是要求执业证和介绍信,而上海市车管所为何强调一定要提供律所公函呢?笔者发现,上海市车管所档案室的墙上其实写的很清楚,律师调取资料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律所公函而无律所介绍信。


笔者分析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可能是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的结果,因为主管部门规定的就是律所公函而不是律所介绍信。但是,如果律师去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明确规定提供的是律师介绍信。其实律所函和介绍信,从内容上看,除了标题一个叫“函”,一个叫“介绍信”外,其他的几乎没什么差别。尤其是,上海市律协其实提供的有固定的预先印制好的介绍信格式;而律所公函,实务中,多由律所自己拟定,格式并不固定。从这个角度看,其实介绍信显得更正规。有人也认为,从公文的角度,公函应该比介绍信更正式。


权力任性指数:☆☆☆☆


理由:


为什么制定规定时不与调取户籍信息的要求一致呢?这多年来,这种误会一直在上演,以致律师到了车管所,工作人员第一句说的是:介绍信不给调取资料。也许是个偶然的原因造成的结果,但是实务中,却让律师白跑一趟,尤其外地律师麻烦更大。既然这个问题已经给很多律师带来了困扰,而两者内容又基本一致,只是标题不同,为什么不可以修改一下相关规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个文件,明确介绍信可以替代律所公函呢?


提醒:


在上海调取车辆登记信息,不仅要提供公函不能是介绍信,而公函的内容也要符合他们的要求。


“权力任性”现象三:


在上海,如果你到公安机关调取警方交通事故笔录或治安案件笔录,会遇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允许律师摘抄,不让复印。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应该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但是大多数的派出所不约而同的执行的是只允许摘抄(也有极个别派出所允许复印)。


权力任性指数:☆☆☆


理由:


既然允许摘抄,说明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摘抄过程中很容易写错,工作人员往往又不认真核对就盖章,这样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而居心不良的人反而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故意更改相关内容。


提醒:


在上海调取警方笔录,一定要安排好时间,去晚了,根本来不及摘录你需要的内容。(笔者注:上海的法院和检察院档案室对于律师复印卷宗工作安排非常便利,有的单位还可以提供卷宗的光盘供律师带走。)

以上三种现象不禁让人深思:权力为何如此任性?笔者浅见,根本原因是公权力部门缺少服务意思,公务员的业绩是领导来评价而不是老百姓来评价,所以很多陈规陋习多年得不到更改,因为这些不合理的行为,即使老百姓不满,老百姓又能怎么样呢?令人欣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都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上述现象相信很快会有所改变。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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