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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的保全措施

来源: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作者:曹华夏义水时间:2015-10-12

虽然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股权能否作为保全和强制执行标的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但自1992年以后最高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确认了股权的可执行性,尤其是20061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权的可执行性。目前我国关于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的相关规定为:1、最高人民法院19929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2、最高人民法院19987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 条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20019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2005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5、********常务委员会2006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第73条、74条的规定。

根据《执行规定》第5253条及《股权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股权的保全措施包括股票的扣押和股权的冻结。


一、股票的扣押


《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由于股权凭证或股票是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唯一凭证,股东在公司的所有权益只有通过它才能得以行使和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只要有效地控制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凭证或股票,就能达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目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股权凭证或股票扣押时,首先,应当制作扣押股权凭证或股票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其次,应当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扣押裁定书的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有关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载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公司设立时间和方式的不同,在扣押股权凭证和股票的操作方面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可分为:


1、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扣押


在《公司法》颁布实施(199471日)以前,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我国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是采用定向募集形式设立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五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东持有的是股权凭证而非股票,这种股权凭证必须在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进行登记和托管,因此对于定向募集设立的公司股权凭证的扣押,只要到该公司所在地的证券公司进行扣押即可。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扣押


对于按照《公司法》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交付股票,因此股东对股票实际占有、控制。如果被执行人持有这类的公司股票,人民法院要对其持有股票进行扣押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扣押股票的民事裁定书并责令其交出,将股票扣押至人民法院。如果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一方面向该股份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向被执行人发送红利等;同时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经营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该股票进行交易和设立抵押等。


3、对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流通股)股票的扣押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采用证券无纸化流通方式,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流通股)股票并无相应的实物票券,因此在扣押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公众股股票时,只要向特定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扣押股票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扣押,但应当注意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作为股东享有公司配股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和剥夺。


二、股权的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股权的冻结


《执行规定》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该条对冻结股权的程序和效力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股权进行冻结时,首先,应当制作冻结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其次,向被执行人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仅应载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载明冻结的效力不但应当包括股权自有的、现有的权益,因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及其他的预期利益。但在执行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的规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的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时,认为到有关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是对股权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最关键的步骤,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对企业股权进行冻结,具体应该是:(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第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或投资权益的冻结,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第53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到该企业的原审批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其转让或设定如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2、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冻结


应当按照《股权规定》第34567条的规定办理。应强调的是,法院裁定冻结后,除必须将法律文书送达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外,还有如下告知义务:(1)作出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被执行人持有的是国有股权,送达冻结裁定时应告知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2)冻结股权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执行其股权。(3)冻结股权后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此次冻结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不提出续冻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续冻手续,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撤销冻结。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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