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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分享丨如何**民间借贷维权难题?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5-09-15

【导读】上周,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他借给一个新疆人一万元,已经快两年了,反复催讨,对方就是不还。应该如何维权,应该到哪里起诉?工作中,经常会接到此类咨询,当借款人不及时还款时,出借人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出借人如果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时间和精力也是要考虑的;另外,到哪里起诉也是个问题。甚至,借款人往往就是抓住出借人的这个弱点,刻意不及时还款。对于这两个难题其实完全可以**,本期将解决这两个难题。

 

一、关于解决维权成本的问题

 

民间借贷维权所产生的的律师代理费等,如果没有提前约定,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解决的方法是,借款当时,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做如下约定:借款人不按时还款,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该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这样,出借人在维权时,就可以减轻压力,摆脱困境,最为重要的是借款人由于忌惮该条款,很可能会更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二、关于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问题

 

1、借款时最好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应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便于出借人维权。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处于优势地位,一般这样的约定都可以达成。

2、当没有约定管辖,在被告住所地又不便起诉的,一般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而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相关律规定,争议很大。而根据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履行地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句话听起来很绕,其实大意就是: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惯例也确定不了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什么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其实也很难理解,那举例说明吧:

例一: 甲与乙达成借款协议,甲向乙借款100万,但是乙却迟迟不支付借款给甲,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支付借款。这时管辖的法院就是借款人甲所地在法院。

例二: 甲与乙达成借款协议,甲向乙借款100万,借款到期后,甲迟迟不还款,乙起诉甲要求还本付息。这时管辖的法院是乙所在地法院。

 

【结语】现在可以回答借款给新疆人的那个朋友问题了,他不必去新疆起诉,直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那个新疆人即可。如果以上两个例子还是不太明白的话,你可以这样理解,当你借款给别人,别人不还钱,你主张对方还款时,你就可以在你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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