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1198-0805

律师支招丨妹纸被已婚男骗色,如何维权?

来源:杜继业民商律师网作者:杜继业时间:2015-09-01

【导语】工作中,常有年轻妹纸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被已婚男骗色了,怎么办?”一直以来,大家普遍认为如果骗色的同时被骗财,则行骗者有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受到处罚;如果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达到骗色目的,有行骗者有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但是,单纯的骗色,虽然存在花言巧语甚至隐瞒婚史而达到骗色目的的,却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明确规定。以前,也曾发生过当事人以“侵害贞操权”提起诉讼的案例,但大多数皆被驳回或败诉。笔者通过研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存在维权的途径,且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地已经有

多起维权成功的案例。

 

一、相关成功案例

 

120132月,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笔者注:由于没有找到判决书,笔者猜测很可能是原告只索赔了1元的精神抚慰金。)

 

22014年上海市第一起案件: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作出一审判决,男方应向受伤害女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笔者注:判决书记载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3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曹某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原告郭某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曹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曹某具有明显的过错。原告郭某在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并流产,原告的身体受损,精神受到刺激,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郭某自述对待感情非常谨慎,但在其同被告曹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对曹某的婚姻状况等重大信息却未尽到基本审查的义务,从而放任自身处于有可能受损的境地,亦有一定过失,故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被告曹某对原告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曹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2万多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笔者注:原告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之规定,江鹏的行为亦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司法实践总结

 

从近年来司法实践及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已婚男隐瞒婚史“骗色”的案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进行维权,一般所列案由为人格权纠纷。而对于贞操权到底是否属于人格权,理论上存在争议,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另外,对于热恋中的妹纸如果发现对方异常,要注意保留对方声称自己单身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如果男方确实已婚,而女方能够适当举证对方刻意隐瞒婚史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男方侵权责任成立;如果存在因此流产等情形的,还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结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别年轻妹纸也应该自立、自爱,对于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发生关系的,如果只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或者普通同居,属于通奸,虽不违法,但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无配偶的女方也可能构成重婚罪。

 

注:本文作者为上海杜继业律师,首发于《杜继业民商律师网》www.law021du.com,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微信号:ad8080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