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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账遭拒 法院支持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07-31

  2009年12月份邓辉与张成城、李巡两位股东共同设立镇江某商务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邓辉占公司股份的15%。公司主要从事洗浴、休闲、住宿等行业。作为公司股东的邓辉投资后,一直没有参予管理,称其从未获得股东分红,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不清楚,甚至连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也无法见到,2012年11月份邓辉以国内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应。邓辉担心投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文中人物系化名)

  判决:

  股东依法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等才能真正知晓,不查阅,中小股东可能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邓辉作为公司的股东,已向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上述公司一直未予回应,并无正当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中小股东不但不能顺利通过有利于自身的经营决策、方案,有时甚至连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都无法知晓,这时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邓辉作为公司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没有证据证明邓辉存在不正当目的,该公司在其提出查询要求后未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请求。

  关于查阅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效率和经营秩序的前提下,故查阅应当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宜,查阅的方便地点应在公司内。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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