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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经在QQ中回复过。这里再概括一下:1、如果是您提出的退婚,还是要退的,如果通过诉讼,法院可能会酌情少退一部分;2、建议不要纠结了,既然对方存在过错,就不要主动退彩礼了。除非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回复时间:2016-05-08 10:34:48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同时,法院会依法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有孩子)问题进行一并处理。

回复时间:2016-01-08 21:26:01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好,行驶证过期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建议积极维权,上诉才有机会,不要想太多。 个人的意见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是过期并没有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而且过期本身与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回复时间:2016-01-08 21:15:54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上海的司法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一般一中院倾向全部由肇事者承担;而二中院根据《保险法》66条确定。 我们认为二中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回复时间:2015-12-17 18:55:38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的这个问题,请直接在网页搜索我的文章《女性被已婚男骗色该如何维权?》有详细的解答。 如有新的问题,可进一步来电详询。

回复时间:2015-11-16 10:35:17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事故具体原因,学校和撞人孩子的家长均有可能承担责任。 目前难以确定具体金额,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如有新的问题,可进一步来电详询。

回复时间:2015-11-10 16:02:37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既然对方提供的手机是假的,您完全可以不理会对方。 即使是真的手机,也只是民事责任,不可能会坐牢。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2015-10-30 19:39:42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答: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主要是依据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收取方式如下: 一、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诉期,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故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收取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是上诉人如果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则向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4、上诉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计算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回复时间:2015-08-20 20:48:07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答:根据最新修订,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规定在该法的49条至53条,相关条文摘录如下: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回复时间:2015-08-20 20:45:39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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