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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自理”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的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时间:2015-08-06 回复律师:上海杜继业律师 咨询热线:136-11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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